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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索引号:GSA007/2017-00008 分类: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7-09-18
文号:

兰州市物价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不同区域、不同场地、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同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新政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收费区域划分重点、一类和二类

《办法》对近郊四区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为重点区域、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含车行道和人行道)。

重点区域:中山路以东、南滨河路以南、平凉路以西、白银路、民主东西路以北的区域(含以上路段)。

一类区域:武威路、任家庄街以东,北滨河中西路、盐场路、靖远路以南,雁东路、焦家湾路以西,火车站东西路、白银路、西津东西路以北(含以上路段)除重点区域以外的区域。

二类区域:城区范围内除重点区域和一类区域外,其他均为二类区域。

远郊县(区)具体区域划分由当地政府决定。

另外,根据《方案》,车辆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季、半年)等形式计费。计时时段为:07:00(含07:00)至22:00。计次时段为:22:00(含22:00)至次日早07:00。

白天停放6-12小时按6小时收费

收费标准中,道路临时停车计时收费:车行道计时时段内以15分钟为计时单位,持续停放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算;人行道计时时段内以小时为计时单位,持续停放时长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重点区域、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个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个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超过12小时的重新计时,累计计费。

值得一提的是,车行道不得包月(季、年)收费。人行道确需长期固定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季、年)收费,具体标准可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协商价格应做到公平合理、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同一停车设施内,已实行包月(季、年)收费的,日常停车时不再计费。

《办法》明确,跨夜间与白天两个时段停车不足1个小时(含1个小时)的按停放时间长的时段计算收费,夜间与白天停放时间相等的按前一时段标准收费,超过1个小时的累计计费。

此外,和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场按相应的人行道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九种情形不得收停车费

《办法》规定,有八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1.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有统一标志制式的警用车辆。2.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燃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3.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4.进入住宅区停车不足30分钟的车辆。5.在公共停车设施内由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辆(是指残疾人持有本人驾驶执照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6.在具备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设施内正在充电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非充电时段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7.22:00(含22:00)至次日早07:00,道路(含车行道、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经营管理者确保车辆进出畅通。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此外,行政执法部门暂扣的涉嫌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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